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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投资界 295609/20

投资界(ID:pedaily2012)9月19日消息,襄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草拟稿)》意见建议。据悉,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是指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引导设立,支持早期科创企业(项目)发展,并按照市场化方式

标签: 襄阳 科创天使基金 亏损

投资界(ID:pedaily2012)9月19日消息,襄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草拟稿)》意见建议。据悉,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是指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引导设立,支持早期科创企业(项目)发展,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功能性(政策性)子基金,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天使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企业快速成长。重点支持襄阳六大重点产业、襄阳“144”现代产业集群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相关企业,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襄转化。

《公告》指出,建立科创天使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已投资项目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亏损,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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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天使基金”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襄阳市科创天使基金,是指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引导设立,支持早期科创企业(项目)发展,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功能性(政策性)子基金,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天使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企业快速成长。重点支持襄阳六大重点产业、襄阳“144”现代产业集群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相关企业,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襄转化。

第三条科创天使基金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省、市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以及基金运行收益等。

第四条科创天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运行,项目投资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科创天使基金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进行管理,基金投决会由各出资主体委派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基金投决会由汉江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和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科创天使基金相关制度;研究制定支持科创天使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对科创天使基金的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决策;

(三)研究科创天使基金重大改革事项;

(四)制定科创天使基金实施细则;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金投决会主要部门成员除履行上述投决会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科创天使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科创天使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科创天使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牵头负责科创天使基金的项目库建设。

(二)负责对科创天使基金业务开展给予指导和支持,审议科创天使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对科创天使基金的损失进行核准和核销;

(四)监督科创天使基金的管理运行;

(五)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科创天使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六)对科创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七)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条科创天使基金管理人为汉江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襄阳汉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科创天使基金投资运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收集、汇总项目来源,建立科创天使基金项目库。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科创天使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拟定科创天使基金设立、变更、清算、损失核销等方案;

(三)投资实施,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意见,拟订投资方案,经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四)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企业规范运行,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五)拟定退出方案,实施经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六)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拟定损失核销方案;

(七)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审、备案程序;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八条科创天使基金总规模2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基金需注册并托管在襄阳,存续期为10年。科创天使基金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九条科创天使基金的投资原则

(一)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

(二)基金实际出资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项目企业核心团队的现金出资金额不低于项目企业现金出资总额的10%。

(三)基金原则上不得成为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基金投资不构成项目获得襄阳市政策奖励或相关优惠的承诺。

第十条科创天使基金的运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基金管理机构对科创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实行常年征集、初审、立项。市科技局给予行业指导与支持,协同建立科创天使基金项目库。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初步筛选的拟投企业(项 目)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文件,对拟投企业(项目)的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

(三)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产业、投资(财务与法律)、技术类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策。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专家评审建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投资建议,对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五)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半年度、年度向出资人、基金投决会定期报告科创天使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投后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做好投后管理,确保被投企业(项目)按照约定方向使用投资资金,出现影响基金重大权益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基金投决会进行重大事项说明。对于因被投企业(项目)经营不善而退出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者减少基金损失。

第十一条科创天使基金管理费按年计提,投资期按实缴规模的2%比例计提管理费,退出期按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1.5%计提。科创天使基金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二条科创天使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对目标企业(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对象主要为本市以及投后拟落户本市的优质早期科创企业(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企业及其管理层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所属领域符合襄阳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六)拟投入企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承诺其在获得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后且在科创天使基金未退出前不会将企业迁出襄阳市行政区域,并自愿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七)企业持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明晰。

前款规定投后拟落户本市的企业(项目),是指即将迁入及承诺一年内迁入我市或者获得投资后在我市注册成立实体机构进行开票生产的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科创天使基金择优支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行业细分赛道位居前列,核心技术有利于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

(二)持有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励或具有引领性、原创性;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以及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平台副高及以上的人员。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五)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

(六)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

(七)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科创天使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

第十五条科创天使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六条科创天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六章 项目退出和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科创天使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受让科创天使基金基金股权。

第十九条科创天使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将基金退出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损失的,报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

(一)科创天使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科创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三)科创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损失;

(四)科创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损失核销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梳理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市科技局;

(二)核销决策。市科技局审定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三)财务核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科技局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四)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章尽职免责和容亏

第二十二条科创天使基金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的原则,科创天使基金各出资主体同股同权。建立尽职免责、容亏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对科创天使基金出资人、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及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予以容错免责,不对基金管理人员个人作负面评价或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等责任,尽职免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科创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创天使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已投资项目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亏损,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

第八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科创天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科创天使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创天使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当科创天使基金已投资项目确定的损失达到30%时,应暂停新增项目投资。管理机构应对科创天使基金运行情况和资金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对当前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及后续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再行启动项目投资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应当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对科创天使基金进行绩效评价,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评价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而不是对单个所投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科创天使基金的投资监督管理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市范围内各级国资自主管理、参与管理或市县(区)两级国资合计出资占比超过50%(不含)的其他创新成果转化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参照执行。

来源:襄阳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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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9/540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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