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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投资界 167105/15

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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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财金〔202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并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主要投资产业引导类、技术创新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项目招引、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

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产业引导类项目是指围绕湖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半导体及光电、智能物流装备、生物医药、特种材料、绿色能源、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八大新兴产业链引领方向的重大项目和文化产业重大项目。

技术创新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科技前沿,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等的重大创新项目和重点人才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市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产业引导类和技术创新类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架构主要包括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湖州金融投资公司、受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市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决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方向;决定市政府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决定政府产业基金的受托单位;审议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报告。

第七条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建立相关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对市政府产业基金的业务管理、财务监督、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政府出资资金,加强年度政府产业基金收支计划管理;负责牵头制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尽职免责指导意见等。

第九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协助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接合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

第十条湖州金融投资公司主要职责:委托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营单位;编制市政府产业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工作;负责政府产业基金资金划拨、汇算清缴、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受托单位主要职责:受托履行市政府产业基金及直投项目出资人职责;负责落实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负责建立健全公平、公开、透明的全过程决策机制,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负责建立编制投资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投资退出后资金汇缴的工作;对政府产业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自评,定期报送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情况及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等基金投资事宜;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实践培育专业化基金管理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打造优秀基金管理团队;负责加强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合作与人才援助,提高我市基金管理人才综合素质。

第三章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市政府产业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五条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六条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市政府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政策性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市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

政策性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市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投资于人才、天使、并购、农业等领域的政策性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40%。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效益类项目按市场化运作原则运作,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原则上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原则上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市政府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1.设立子基金的一般程序为:受托单位制定基金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出资比例、投资模式、退出程序等;基金方案经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设立。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受托单位组织实施。鼓励基金对湖州市企业进行返投,将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作为返投口径。

2.直接投资的一般程序为:受托单位制定直接投资方案,方案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前景分析、投资规模及收益测算、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报告等。直接投资方案经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受托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做好项目对接服务,人才招引、产业招商、“2+8”平台产业链等符合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可优先转入项目库。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受托单位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并对审议通过的项目适时进行公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应向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报备后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出资设立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须严格审核,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规模和投资范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出资依照项目投资进度、协议约定认缴出资。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市政府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五章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湖州金融投资公司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投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0.6%/年的比例支付。

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市政府产业基金根据市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超额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并在协议或章程中载明。让利应与投资年限挂钩,鼓励缩短投资时间,超出5年不予奖励。超额收益让渡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和效益情况确定,让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超额收益的50%。

第二十四条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五条湖州金融投资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湖州金融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第六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对于政策性项目,市政府产业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受托单位按约定及时启动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受托单位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受托单位决策实施。项目退出或部分退出后,基金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回出资人。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可协议转让;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三十条市政府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政府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后1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市政府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市政府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绩效评价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年度市政府产业基金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受托单位要规范运作政府产业基金,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政府产业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政府产业基金设立或注资。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三十六条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在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容错纠错正面清单附后)。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市政府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八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受托单位报送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受托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受托单位提交市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受托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四十条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或特殊事件,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出台市政府产业基金实施细则。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原管理办法《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湖财企〔2023〕8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原办法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已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附件: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容错纠错正面清单

附件

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容错纠错正面清单

1.在贯彻中央、省、市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产业发展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产业基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事项,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4.为实现关乎国计民生的特定重大战略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

5.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估值方法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的;

6.因不可抗力、自然风险、行业发展周期、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7.在对国家支持产业的政策性投资及对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8.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有书面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投资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9.符合省市“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经认定可以容错的其他情形。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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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5/533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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