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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使母基金招GP

来源:投资界 251004/05

2024年度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2024年4月3日发布)一、天使基金定位苏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由苏创投集团、苏州工业园区天使基金以及其余各县级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委托苏州天使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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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

(2024年4月3日发布)

一、天使基金定位

苏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由苏创投集团、苏州工业园区天使基金以及其余各县级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委托苏州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运行的基金。天使基金主要投资于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以此发挥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苏州市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助推苏州初创期天使企业和项目快速成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

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应为子基金管理机构,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二)子基金普通合伙人须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关联方。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在苏州注册的,或受子基金委托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而未在子基金中出资的,应指定其在苏州注册的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出资关联方就子基金相关事宜须承担连带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苏州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苏州市办公或在苏州市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七)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支持重点

天使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合作的子基金,对以下合作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1.行业知名机构。对该类合作的子基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出色的历史投资业绩。

(二)行业排名前50名(具体参考清科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

2.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对该类合作的子基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需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入选苏州创新联合体名录。

(二)企业注册区域: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需注册在苏州市。

(三)企业领域:上市或行业龙头属于苏州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四)企业主营竞争力: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有较明确的主营产品或服务,且主营产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同时,企业主营产品或服务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在纵向与横向延展性上优势突出,可以带动产业发展。

(五)企业规模:最近1个自然年度净利润为正且平均市值不低于50亿元的上市公司,或营业收入10亿以上的非上市行业龙头企业。

(六)企业资金能力: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现金流,且在基金中出资不低于30%。

(七)企业合规性: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及高管近三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处罚。

3.创新集群、高层次人才源头单位。对该类合作的子基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该机构成立年限不低于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机构或其关联方须在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中出资。

(二)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衍生、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须注册在苏州)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仅包含社会资本),或项目数量不低于2个。

a.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具体参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或近三年世界知名高校综合排名前100名高校名单);

b.科研院所(具体参考在国家、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科研院所,或遴选世界顶级科研院所)

c.重点实验室(具体参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或遴选世界顶级实验室)

d.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具体参考科技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申请机构最近一次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定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或遴选世界顶级技术转移机构)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须注册在苏州)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仅包含社会资本)。

a.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科技部认定并公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申请机构最近一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往的投资方向须与前述机构所处方向一致,且以往有合作的经历。

四、子基金设立要求

天使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者对已设立子基金增资,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者普通合伙人)原则上注册在苏州市,子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二)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天使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出资比例:天使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苏州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协议约定的延长期(如有))不超过天使基金的存续期(不超过2033年3月11日)。

(五)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苏州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大健康、高端装备、新兴数字、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苏州市制造业“1030”产业链体系。

(六)投资标的: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下简称“早期企业投资要求”);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应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本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要求产业领域的非上市企业,且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七)投资限额:子基金投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5个(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数量要求”),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八)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于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以下简称“返投要求”);对以下类型子基金,则要求如下:

a.对于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的子基金,要求投资于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的1.5倍。

b.对于创新集群、高层次人才源头单位合作的子基金,要求投资于前述机构衍生、孵化的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金额的1.5倍。

(九)募资进度: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子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40%资金(不含天使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的除外,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子基金申报方案获得天使基金通过后,在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时,该申报方案中已承诺出资的社会出资人(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以外的出资人)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变动调整不得超过已承诺出资总额的50%。

(十)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十一)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二)回购及让利机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天使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经天使基金审核同意,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1、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项目投资数量要求)且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不存在其他违反与天使基金约定的行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关联方可以申请回购天使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按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

2、让利: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项目投资数量要求)且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不存在其他违反与天使基金约定的行为的,天使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让利。让利措施按返投比例的120%、150%、200%分档设置,其中超额收益是指天使基金收回本金及门槛收益后以外的部分,让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1)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20%至150%(包含150%),天使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50%进行让利;

(2)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至200%(包含200%),天使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80%进行让利;

(3)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天使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全部让利。

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天使基金要求的政策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项目投资数量要求)在投资期内未达到的,或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存在其他违反与天使基金约定的行为的,天使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子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4)合伙企业向天使母基金申请激励措施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三)投资决策: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管理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公司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本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及其他适用的关于投资的限制性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否决权;经管理公司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十四)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投资于其他投资性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2、子基金不得举借债务。

3、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以下简称“关键人士”)进行锁定,关键人士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除非经天使基金、或者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同意,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的关键人士不得作为其他投资阶段、投资领域、投资地域与子基金均实质相同的基金的关键人士,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设立、管理投资阶段、投资领域、投资地域与子基金均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次申请天使基金。

4、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须委托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商业银行在苏州的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5、闲置资金用途限制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6、天使基金退出权

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天使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关联方)回购天使基金所持份额,回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天使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出资之日起至转让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且不低于天使基金所持份额的评估价(由管理公司选择行业认可的评估机构)。若有第三方愿意以更高价格收购天使基金所持份额的,天使基金有权将所持份额转让给该第三方,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须无条件配合促使上述转让事项达成。天使基金亦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以上述价格实现退出目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因天使基金退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承担:

(1)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者增资(入伙)手续的;

(2)天使母基金首次投资合伙企业并签署合伙协议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3)自天使基金出资款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4)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21]179号)》《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投资策略的;

(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后,仍未达到天使母基金要求的政策目标(包括返投要求、早期企业投资要求、项目投资数量要求)的;

(7)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未经天使母基金同意,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且未经天使母基金同意等;

(8)上市公司或龙头企业、创新集群、高层次人才源头单位在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的持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本条适用于上市公司或龙头企业、创新集群、高层次人才源头单位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9)其他危及天使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

7、基金清算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天使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8、天使基金出资

向子基金出资时,天使基金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政府投资基金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50% (包含本数)以上实际到位、且非国资有限合伙人当期出资款项全部实际到位后,由天使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如子基金总规模减少,天使基金按同比例缩减投资额。

9、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需每季度向天使基金提交子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管理报告等材料,每年度向天使基金提交审计报告、托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资本增减、收益分配、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10、奖惩机制

(1)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弄虚作假欺骗天使基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天使基金资金等行为的,管理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其他合伙人应同意清算相关事宜并予以配合;

(2)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存在本申报指南及遴选细则第四条第(十四)款第10项(1)中所涉及的行为,或者其他被管理公司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皆不得向天使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五、子基金申报流程

天使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子基金:

(一)公开征集。管理公司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和企业网站、微信订阅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子基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17:00。管理公司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12-65261628

0512-65268578

邮箱:invest@szangel-fof.com

(二)机构申报。项目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申请机构先将募集说明书发送至相关邮箱,经管理公司开通申报账户后,申请机构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经管理公司初审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7份。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三)投资决策。管理公司对申报的子基金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后,对符合天使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内部立项,并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向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机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四)社会公示。对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通过的子基金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后续投资程序;

(五)方案实施。经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子基金,由管理公司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六)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来源:苏州天使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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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4/531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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